2026年7月9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正式發布《人工智能輔助科研基本規范(試行)》。這份文件以“人主智輔、提質增效、如實披露、安全合規”為基本原則,對人工智能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中的可用環節、禁用事項和監督管理作出較為系統的界定。對于高校科研人員、科研管理人員和研究生而言,這份規范的實際價值并不僅限于中國社會科學院內部,更在于它把過去分散在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保密、知識產權、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領域的要求,轉譯成了一套可以貫穿研究全過程的操作邊界。

核心原則:合規要求集中體現在四個維度

規范明確,人工智能輔助科研必須堅持四項原則。其中,“人主智輔”具有基礎性意義。它要求科研工作者始終是學術思考、科研實踐和理論創新的主體,人工智能只能作為輔助工具,其生成內容須經使用者最終審定,并由使用者承擔責任。這意味著,從項目開題到成果發表,研究人員不能把判斷權、論證責任或學術責任轉移給工具。

“如實披露”則是科研誠信在人工智能場景下的直接延伸。凡是借助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并產出成果的,都需要完整、如實披露工具名稱、版本、使用環節及生成內容,同時留存提示詞記錄和原始輸入輸出等過程材料,保證相關內容可追溯、可核查。這一要求把過去容易停留在原則層面的“透明使用”,變成了需要以過程記錄為支撐的具體義務。

“安全合規”將國家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保密管理、知識產權、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等要求納入統一框架,提示研究者在工具選擇、數據處理、成果形成和公開發表各環節,都需要同時考慮多類規范,而不能只關注某一項合規義務。

輔助與禁用:邊界不在工具,而在使用方式

規范用較大篇幅列舉了人工智能可參與的科研環節,覆蓋選題研判、研究設計、知識梳理、調查研究、實驗研究、成果完善、審核評價、跨學科交叉融合、學術傳播和國際學術交流等。從功能上看,這些環節大多集中在信息整理、框架輔助、文字校對、可視化轉化等事務性、輔助性工作,核心研究判斷仍應掌握在研究者手中。

與允許范圍相對應,規范對若干行為作出明確禁止。這些禁用事項可以歸納為五類:一是利用人工智能輸入虛假信息、偽造篡改數據、生成虛假案例或編造錯誤論據;二是在學術研究中隱瞞、虛報或不如實披露人工智能使用情況;三是由人工智能完全替代科研工作,或利用其實施洗稿、抄襲、剽竊;四是在項目申報、中期檢查、結題驗收等環節虛構研究基礎和工作進展;五是在學術評審、成果評價、期刊審稿、論文答辯等工作中批量生成模板化意見,或批量炮制低質重復的科研成果。

這些規定把“濫用”的判斷標準從結果推到了過程。也就是說,即使人工智能只是參與了部分環節,只要后續沒有如實披露,或者借助工具完成了本應由研究者獨立完成的核心學術判斷,就屬于規范所禁止的行為。對于科研人員而言,更穩妥的理解方式是,把人工智能定位為提升效率的輔助手段,而不是承擔研究責任的主體。

從開題到發表前:可執行的自查方向

基于規范的要求,科研人員可以將合規自查嵌入項目推進的若干關鍵節點。這些自查項并非該文件逐條列出的原文,而是根據規則要求梳理出的檢查路徑。具體操作時應結合項目性質、數據敏感程度和成果發表平臺的實際要求進行調整。

在項目開題與研究設計階段,需要確認計劃使用的人工智能工具是否適用于擬處理的數據類型,是否存在將未公開數據、內部資料或涉密信息輸入外部工具的風險。選題研判、文獻梳理和框架優化等環節可以借助人工智能,但研究問題、核心假設和論證邏輯仍應由研究者獨立形成。此時還應保存工具名稱、版本和使用環節的基本記錄,避免到發表階段再補充材料時出現信息缺失。

在數據采集、整理與分析階段,更要重點核查數據來源的合法性和使用范圍的限制。人工智能可以輔助完成訪談整理、語音轉寫、圖表生成和數據預處理,但不能用于偽造數據、補充缺失信息或替代研究者對數據意義的判斷。對于涉及個人隱私、保密信息或第三方知識產權的材料,應確認是否具備使用和輸入工具的前提條件。研究者需要留存原始輸入輸出記錄,以便在需要時說明人工智能參與的具體環節和范圍。

在論文寫作與成果完善階段,應區分“輔助性修改”與“核心內容生成”。文字校對、體例核查、結構優化和參考文獻核對屬于規范明確允許的輔助事項;而研究結論的形成、論證鏈條的設計和學術創新的表達,不應由工具代勞。此時需要再次核對披露信息是否完整,尤其要寫明人工智能是否參與了文獻綜述、數據分析、圖表制作或文字修改,并盡量具體到使用環節,而不是只籠統標注“部分使用人工智能”。

在投稿與成果發表前,建議做一次集中合規核查。首先確認擬發表平臺是否有額外的披露要求,因為規范明確,在院屬期刊、報紙、網站、出版社等平臺公開發表、出版學術成果的,均參照該規范執行。其次檢查是否保留了充分的提示詞和原始輸入輸出材料,相關內容能否追溯、可核查。最后確認成果中是否存在未經核實的數據、案例、引文或結論,特別是那些可能由人工智能生成但未經過研究者逐項核驗的內容。發表前的最后一次把關,責任仍在作者本人。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規范的監督管理條款強調各負其責、權責一致、全程監督。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組成員使用人工智能輔助科研的合規性承擔管理責任,需要監督和指導項目組成員在本項目研究中的相關使用行為。這意味著,在課題組協同工作中,不能只依賴個人自覺,而應把人工智能使用的范圍邊界、披露要求和過程記錄要求提前溝通清楚,避免因團隊成員之間標準不一致而帶來后續爭議。

對高校科研人員和研究生來說,這份規范提供了一個相對清晰的判斷框架:只要人工智能被用于事實性、輔助性工作,并且使用過程被如實記錄和披露,就屬于可接受的輔助;一旦工具開始替代研究者的核心判斷,或者使用痕跡被有意隱藏,合規風險就會顯著上升。與其等發表前臨時補充說明,不如在開題階段就建立簡單的記錄習慣,讓披露要求成為研究流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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