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位研究生把生成式人工智能給出的文獻列表直接復制進論文初稿,卻很快發現其中幾篇文獻并不存在時,他遇到的并不只是查重或格式問題,而是AI幻覺進入學術寫作的真實風險。這類風險過去更多由學術規范與科研誠信制度約束,如今也開始進入司法裁判規則的觀察范圍。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的意見》。這是首部由國家最高審判機構發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規則文件,分為5個部分、共24條,針對“AI換臉擬聲”、“AI幻覺”侵權、“網絡開盒”、“大數據殺熟”、自動駕駛和模型訓練等問題明確裁判規則。對高校科研人員和學術期刊編輯而言,這份文件最重要的地方,不在于直接回答“能不能用AI寫論文”,而在于它開始從民事侵權與責任承擔的角度,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錯誤輸出劃定外部邊界。

AI幻覺為什么進入司法視野

AI幻覺并不是一個新的技術現象。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提供內容時,可能會生成看似合理、實則錯誤的信息。這種錯誤一旦涉及真實人物、特定機構或受保護數據,就可能從單純的回答不準,轉變為對他人權益的損害。

《意見》關注的是涉人工智能糾紛中的責任認定,而不是技術本身。根據公開信息,當人工智能因自身幻覺或者用戶惡意誘導生成侵權內容后,經權利人通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應當、也有條件采取必要措施。因此,相關規則引入了參照適用“避風港規則”的思路,同時要求審慎認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這意味著,司法規則沒有把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身視為違法。它真正要處理的是:當AI生成的不實或侵權內容進入傳播環節,誰應當承擔責任、在什么條件下需要采取措施。對科研作者來說,這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判斷方向——AI輸出一旦被當作事實寫入論文并公開發表,就可能離開純粹的個人學習場景,進入需要承擔責任的公共表達空間。

不能把司法規則誤讀為論文寫作禁令

需要特別區分的是,《意見》是司法裁判規則文件,不是學術規范文件。它不會逐條規定論文中AI生成內容的合理比例,也不會說明哪些句子必須人工改寫。科研人員如果把這份文件理解為“最高法禁止用AI寫論文”,是對其性質的誤讀。

從學術寫作的角度看,AI幻覺導致的虛假文獻、錯誤數據或失實結論,首先屬于學術誠信和科研倫理問題。學術期刊通常會通過查重、同行評審和編輯審查來發現這些問題。而司法規則處理的則是其中可能涉及的民事侵權情形,例如AI生成內容錯誤使用他人姓名、肖像,未經授權披露個人信息,或者將不實信息與特定主體建立關聯并造成損害。

兩套規范路徑不同,但存在連接點。學術規范更多依靠機構自律和學術共同體約束,司法裁判規則則提供底線性的法律邊界。科研人員需要同時理解二者:不能用學術規范替代法律邊界,也不應把法律規則簡單當作論文操作手冊。

科研活動的前置合規意義

對高校科研人員和研究生來說,《意見》帶來的更現實的啟示是,AI輔助寫作應當建立在可核驗、可說明的基礎上。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整理文獻、潤色表達或輔助分析時,不能把模型輸出直接視為經過驗證的事實來源。

一個穩妥的做法是,把AI生成的文獻信息、引用數據和事實判斷都還原為待核驗線索。只有回到原始文獻、官方數據或一手資料確認無誤后,相關內容才能進入論文。涉及真實人物、醫療機構、受保護個人信息或特定研究成果時,還需要額外判斷是否存在人格權、隱私權或數據使用方面的風險。

對學術期刊編輯而言,AI幻覺帶來的虛假引用和虛構數據,應當成為投稿真實性審查中的風險點。編輯并不需要依據司法文件創設新的審稿程序,但可以把外部法律規則傳遞出的信號,轉化為更細致的稿件核驗意識。對科研管理者來說,則可以通過培訓、流程規范和過程留痕制度,讓研究團隊在項目執行階段就形成對AI輸出的復核習慣。

結尾回到一個具體判斷:對科研人員而言,AI幻覺進入司法規制,并不是要制造“禁用AI”的恐慌,而是提醒學術共同體,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經進入知識生產鏈條。當失實輸出被不加核驗地承載和傳播,原本屬于技術誤差的問題,可能滑向更復雜的責任問題。相比追問一句“能不能用”,更務實的準備是建立清晰的來源核驗路徑、保留必要的使用過程,并讓AI輸出始終處于人的審查與判斷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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