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前對照 ICMJE 2025 更新與 IPSA 期刊指南進行 AI 披露自查,核心不在于“我有沒有用 AI”,而在于“我用的方式是否處于期刊允許的邊界內,并且是否已向編輯完整交代”。下面這套自查框架,按“規則來源—判斷路徑—典型情境—操作清單”的順序展開,可直接對應到你的稿件和投稿材料上。
先厘清你面對的是哪套規則
ICMJE(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的《學術研究實施與報告推薦規范》是醫學與生命科學領域被廣泛采納的底線標準,2025 年更新延續并強化了它對生成式 AI 的立場,核心有三條:AI 輔助技術不能列為作者;作者必須在投稿信和稿件正文中披露是否使用了 AI 輔助技術,并說明如何使用;人類作者對所有提交內容負最終責任,且需仔細審查 AI 輸出,因為 AI 可能生成聽起來權威但錯誤的內容。
IPSA(國際政治學協會)的《生成式 AI 使用期刊指南》則面向政治學及更廣泛的社會科學領域,其基本原則與 ICMJE 相通,但更強調在“研究設計、數據收集、分析、寫作”等各環節的透明披露,并要求作者說明 AI 工具的名稱、版本、用途及使用方式。IPSA 指南同樣明確禁止將 AI 列為作者,且要求作者對 AI 生成內容的準確性負責。
兩套規則的共同邏輯是:披露的對象是“使用行為”本身,而非“使用程度”。只要 AI 參與了稿件的生產,無論參與深淺,都屬于應披露范疇。判斷合規性的第一步,是確認你的目標期刊具體采納了哪套標準——多數期刊會在“作者指南”或“投稿須知”中明確寫出對 AI 使用的具體條款,且可能比 ICMJE 或 IPSA 的通用要求更嚴格。
建立你的合規判斷路徑
對照期刊政策時,可按下述四步走,每一步都對應明確的檢查動作。
第一步:確認期刊政策的存在與版本。 打開目標期刊官網的“作者指南”“投稿須知”或“倫理政策”頁面,檢索“artificial intelligence”“generative AI”“AI-assisted”等關鍵詞。若期刊未明確說明,則默認適用其所屬出版商或學會的通用政策;若期刊完全未提及 AI,仍建議按 ICMJE 或 IPSA 的最低標準執行,因為“未禁止”不等于“無需披露”。檢索日期要記錄下來,因為政策會更新。
第二步:識別稿件中所有 AI 參與環節。 逐段回顧論文從構思到定稿的完整過程,列出 AI 工具介入的具體環節。常見的參與形式包括:用大語言模型潤色語言、輔助文獻檢索與總結、生成初稿或段落、輔助數據分析或代碼編寫、生成圖表或圖像、輔助回復審稿意見等。不要只關注“寫作”環節——ICMJE 明確將“圖像生成器”也納入 AI 輔助技術范疇,IPSA 指南同樣覆蓋研究設計階段的使用。
第三步:對照期刊的“允許”與“禁止”清單。 多數期刊的政策會明確列出禁止性使用,例如:不允許 AI 作為作者、不允許用 AI 生成核心研究結論、不允許在未披露的情況下使用 AI 生成數據或圖像。如果你的使用方式落在禁止清單內,即使披露也無法合規,此時需考慮重新處理相關產出。若期刊只給出原則性要求(如“必須披露”),則按最嚴格的方式執行。
第四步:確定披露位置與內容。 披露通常涉及兩個位置:投稿信(cover letter)和稿件正文。投稿信中需明確聲明使用了何種 AI 工具及用途;正文中的披露位置因期刊而異,常見于“方法”部分、“致謝”部分,或單獨設立“AI 使用聲明”小節。IPSA 指南還建議在稿件中注明 AI 使用的具體環節,以便編輯和審稿人判斷對研究結果的影響。
典型情境與合規判斷
以下四種情境覆蓋了學生和初級科研人員最常遇到的情況,可對照自查。
情境一:僅用 AI 潤色語言。 這是最輕度的使用。合規要求是:在致謝或聲明部分注明使用了何種工具(含版本號)進行語言潤色,投稿信中簡要提及。此情境下風險最低,但不可省略披露。部分期刊(如泰勒弗朗西斯旗下刊物)要求聲明中寫明“全名、版本號、用途及使用原因”,需按此細化。
情境二:用 AI 輔助文獻綜述或總結。 若 AI 幫助你篩選文獻、提煉要點,需在方法部分說明使用了該工具,并說明你如何驗證 AI 提供的文獻信息——因為 AI 可能生成不存在的引用或錯誤概括。披露時應注明“AI 輔助文獻檢索與總結,所有引用文獻已經人工核實”。這一核實過程本身也是合規審查的一部分。
情境三:用 AI 生成初稿或實質性段落。 這屬于深度使用,需格外謹慎。ICMJE 和 IPSA 均要求明確披露,且強調作者必須對內容負責。合規做法是:在方法部分詳細說明 AI 的使用范圍、提示詞內容(若期刊要求)、以及你如何審查和修改 AI 輸出。若期刊政策要求“提交提示詞和生成文本”,則需按此準備補充材料。此情境下,即使披露完整,審稿人仍可能質疑研究的原創性,因此建議保留完整的修改記錄。
情境四:用 AI 生成圖表或分析代碼。 此情境常被忽略。ICMJE 明確將“圖像創作者”納入 AI 輔助技術范疇,因此用 AI 生成示意圖、流程圖或數據可視化圖表,均需披露。若 AI 輔助編寫了數據分析代碼,應在方法部分注明,并說明代碼的驗證方式。注意:用 AI 生成研究數據或篡改原始數據,屬于所有期刊的絕對禁止行為,不在披露可補救的范圍內。
投稿前的自查操作清單
完成上述判斷后,按以下清單逐項核對,可最大程度降低合規風險。
- 已查閱目標期刊最新版“作者指南”或“投稿須知”,確認其 AI 政策的具體條款,并記錄檢索日期。
- 已列出稿件中所有 AI 參與環節,包括寫作、文獻、數據、圖表、代碼等,無一遺漏。
- 已確認 AI 使用方式不在期刊的禁止清單內(如 AI 作為作者、AI 生成數據、AI 生成核心結論)。
- 已在投稿信中撰寫 AI 使用聲明,包含工具全名、版本號、用途及使用環節。
- 已在稿件正文的指定位置(方法、致謝或專門聲明)寫入 AI 披露語句,內容與投稿信一致。
- 已對 AI 生成的所有內容進行人工審查和核實,特別是引用文獻、數據、統計結果和圖表。
- 已保留 AI 使用的過程記錄(如提示詞、生成時間、修改痕跡),以備期刊或審稿人詢問。
- 若期刊要求提交提示詞或生成文本,已準備相應補充材料。
- 已確認所有作者均知曉并同意 AI 使用披露內容——披露義務由全體作者共同承擔。
- 已再次核對:AI 工具未列入作者名單,且所有作者均滿足期刊的作者資格標準。
責任邊界與常見誤區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AI 披露不是“免責聲明”。即使完整披露,作者仍需對論文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原創性負全部責任。ICMJE 明確指出,人類作者必須對包含 AI 輔助技術的任何提交材料負責。因此,披露只是合規的第一步,實質性的審查與修改才是避免學術不端的關鍵。
常見的三個誤區值得留意。誤區一:認為“只是用 AI 改個語法,不算使用”。實際上,任何 AI 輔助技術的使用都構成披露義務。誤區二:認為“期刊沒要求就不用披露”。期刊未寫明不等于允許,默認按最嚴格標準執行更穩妥。誤區三:認為“披露了就可以放心用 AI 生成內容”。若 AI 使用涉及數據偽造、核心結論生成或署名問題,披露無法改變行為的違規性質。
最后,由于各期刊政策持續更新,建議在投稿前一周內再次確認目標期刊的最新政策文本,并以官方發布為準。若期刊政策與 ICMJE 或 IPSA 指南存在差異,以期刊的具體要求為最終執行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