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前對照 ICMJE 2025 更新與 IPSA 期刊指南進行 AI 披露自查,核心不在于“我有沒有用 AI”,而在于“我用的方式是否處于期刊允許的邊界內,并且是否已向編輯完整交代”。下面這套自查框架,按“規則來源—判斷路徑—典型情境—操作清單”的順序展開,可直接對應到你的稿件和投稿材料上。

先厘清你面對的是哪套規則

ICMJE(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的《學術研究實施與報告推薦規范》是醫學與生命科學領域被廣泛采納的底線標準,2025 年更新延續并強化了它對生成式 AI 的立場,核心有三條:AI 輔助技術不能列為作者;作者必須在投稿信和稿件正文中披露是否使用了 AI 輔助技術,并說明如何使用;人類作者對所有提交內容負最終責任,且需仔細審查 AI 輸出,因為 AI 可能生成聽起來權威但錯誤的內容。

IPSA(國際政治學協會)的《生成式 AI 使用期刊指南》則面向政治學及更廣泛的社會科學領域,其基本原則與 ICMJE 相通,但更強調在“研究設計、數據收集、分析、寫作”等各環節的透明披露,并要求作者說明 AI 工具的名稱、版本、用途及使用方式。IPSA 指南同樣明確禁止將 AI 列為作者,且要求作者對 AI 生成內容的準確性負責。

兩套規則的共同邏輯是:披露的對象是“使用行為”本身,而非“使用程度”。只要 AI 參與了稿件的生產,無論參與深淺,都屬于應披露范疇。判斷合規性的第一步,是確認你的目標期刊具體采納了哪套標準——多數期刊會在“作者指南”或“投稿須知”中明確寫出對 AI 使用的具體條款,且可能比 ICMJE 或 IPSA 的通用要求更嚴格。

建立你的合規判斷路徑

對照期刊政策時,可按下述四步走,每一步都對應明確的檢查動作。

第一步:確認期刊政策的存在與版本。 打開目標期刊官網的“作者指南”“投稿須知”或“倫理政策”頁面,檢索“artificial intelligence”“generative AI”“AI-assisted”等關鍵詞。若期刊未明確說明,則默認適用其所屬出版商或學會的通用政策;若期刊完全未提及 AI,仍建議按 ICMJE 或 IPSA 的最低標準執行,因為“未禁止”不等于“無需披露”。檢索日期要記錄下來,因為政策會更新。

第二步:識別稿件中所有 AI 參與環節。 逐段回顧論文從構思到定稿的完整過程,列出 AI 工具介入的具體環節。常見的參與形式包括:用大語言模型潤色語言、輔助文獻檢索與總結、生成初稿或段落、輔助數據分析或代碼編寫、生成圖表或圖像、輔助回復審稿意見等。不要只關注“寫作”環節——ICMJE 明確將“圖像生成器”也納入 AI 輔助技術范疇,IPSA 指南同樣覆蓋研究設計階段的使用。

第三步:對照期刊的“允許”與“禁止”清單。 多數期刊的政策會明確列出禁止性使用,例如:不允許 AI 作為作者、不允許用 AI 生成核心研究結論、不允許在未披露的情況下使用 AI 生成數據或圖像。如果你的使用方式落在禁止清單內,即使披露也無法合規,此時需考慮重新處理相關產出。若期刊只給出原則性要求(如“必須披露”),則按最嚴格的方式執行。

第四步:確定披露位置與內容。 披露通常涉及兩個位置:投稿信(cover letter)和稿件正文。投稿信中需明確聲明使用了何種 AI 工具及用途;正文中的披露位置因期刊而異,常見于“方法”部分、“致謝”部分,或單獨設立“AI 使用聲明”小節。IPSA 指南還建議在稿件中注明 AI 使用的具體環節,以便編輯和審稿人判斷對研究結果的影響。

典型情境與合規判斷

以下四種情境覆蓋了學生和初級科研人員最常遇到的情況,可對照自查。

情境一:僅用 AI 潤色語言。 這是最輕度的使用。合規要求是:在致謝或聲明部分注明使用了何種工具(含版本號)進行語言潤色,投稿信中簡要提及。此情境下風險最低,但不可省略披露。部分期刊(如泰勒弗朗西斯旗下刊物)要求聲明中寫明“全名、版本號、用途及使用原因”,需按此細化。

情境二:用 AI 輔助文獻綜述或總結。 若 AI 幫助你篩選文獻、提煉要點,需在方法部分說明使用了該工具,并說明你如何驗證 AI 提供的文獻信息——因為 AI 可能生成不存在的引用或錯誤概括。披露時應注明“AI 輔助文獻檢索與總結,所有引用文獻已經人工核實”。這一核實過程本身也是合規審查的一部分。

情境三:用 AI 生成初稿或實質性段落。 這屬于深度使用,需格外謹慎。ICMJE 和 IPSA 均要求明確披露,且強調作者必須對內容負責。合規做法是:在方法部分詳細說明 AI 的使用范圍、提示詞內容(若期刊要求)、以及你如何審查和修改 AI 輸出。若期刊政策要求“提交提示詞和生成文本”,則需按此準備補充材料。此情境下,即使披露完整,審稿人仍可能質疑研究的原創性,因此建議保留完整的修改記錄。

情境四:用 AI 生成圖表或分析代碼。 此情境常被忽略。ICMJE 明確將“圖像創作者”納入 AI 輔助技術范疇,因此用 AI 生成示意圖、流程圖或數據可視化圖表,均需披露。若 AI 輔助編寫了數據分析代碼,應在方法部分注明,并說明代碼的驗證方式。注意:用 AI 生成研究數據或篡改原始數據,屬于所有期刊的絕對禁止行為,不在披露可補救的范圍內。

投稿前的自查操作清單

完成上述判斷后,按以下清單逐項核對,可最大程度降低合規風險。

  1. 已查閱目標期刊最新版“作者指南”或“投稿須知”,確認其 AI 政策的具體條款,并記錄檢索日期。
  2. 已列出稿件中所有 AI 參與環節,包括寫作、文獻、數據、圖表、代碼等,無一遺漏。
  3. 已確認 AI 使用方式不在期刊的禁止清單內(如 AI 作為作者、AI 生成數據、AI 生成核心結論)。
  4. 已在投稿信中撰寫 AI 使用聲明,包含工具全名、版本號、用途及使用環節。
  5. 已在稿件正文的指定位置(方法、致謝或專門聲明)寫入 AI 披露語句,內容與投稿信一致。
  6. 已對 AI 生成的所有內容進行人工審查和核實,特別是引用文獻、數據、統計結果和圖表。
  7. 已保留 AI 使用的過程記錄(如提示詞、生成時間、修改痕跡),以備期刊或審稿人詢問。
  8. 若期刊要求提交提示詞或生成文本,已準備相應補充材料。
  9. 已確認所有作者均知曉并同意 AI 使用披露內容——披露義務由全體作者共同承擔。
  10. 已再次核對:AI 工具未列入作者名單,且所有作者均滿足期刊的作者資格標準。

責任邊界與常見誤區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AI 披露不是“免責聲明”。即使完整披露,作者仍需對論文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原創性負全部責任。ICMJE 明確指出,人類作者必須對包含 AI 輔助技術的任何提交材料負責。因此,披露只是合規的第一步,實質性的審查與修改才是避免學術不端的關鍵。

常見的三個誤區值得留意。誤區一:認為“只是用 AI 改個語法,不算使用”。實際上,任何 AI 輔助技術的使用都構成披露義務。誤區二:認為“期刊沒要求就不用披露”。期刊未寫明不等于允許,默認按最嚴格標準執行更穩妥。誤區三:認為“披露了就可以放心用 AI 生成內容”。若 AI 使用涉及數據偽造、核心結論生成或署名問題,披露無法改變行為的違規性質。

最后,由于各期刊政策持續更新,建議在投稿前一周內再次確認目標期刊的最新政策文本,并以官方發布為準。若期刊政策與 ICMJE 或 IPSA 指南存在差異,以期刊的具體要求為最終執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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