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6年10月檢索,教育部《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仍然把偽造文獻、注釋明確列為學術不端行為。近期河北大學一篇博士學位論文因被指由人工智能輔助生成并出現偽造參考文獻而進入公眾視野,相關討論再次指向一個規則判斷:AI介入不改變偽造文獻的行為定性,高校仍應依據既有條款啟動預防與處理程序。

辦法條款:偽造文獻、注釋屬于學術不端

從公開可查的文本看,《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在列舉學術不端行為時,明確包括“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該表述沒有限定偽造行為必須由人工完成,也沒有把“使用AI”作為免責條件。辦法所規制的是偽造結果和學術失范行為,而不是產出工具。只要論文中出現了不存在的文獻、錯誤的注釋或者虛構的數據,該行為便落入禁止范圍。

同時,辦法要求高等學校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包括通報批評、終止或撤銷科研項目、撤銷學術獎勵或榮譽稱號等;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還可能面臨紀律處分或撤銷已獲學位等后果。對使用者而言,工具是否先進,并不影響對行為性質的判斷。

個案映射:AI只改變手段,不改變定性

河北大學博士論文事件中,公眾質疑集中在AI輔助生成與偽造參考文獻兩個層面。從規則角度看,AI生成內容如果混入虛構文獻,其對外表現仍然是“論文中出現了無法查證的參考文獻”。這與人工編造文獻在結果上并無本質區別。因此,即使調查確認AI參與,也不能把“AI生成”當作新的行為類型,而應回到辦法現有條款,對是否存在偽造事實作出認定。

需要說明的是,該事件的調查結論應以學校或主管部門公開信息為準。對類似個案,外部討論可以關注規則適用,但不應用個別事件替代正式認定。

對本科生和青年研究者的提示

對處在論文寫作階段的本科生和青年研究者,這一規則框架給出了明確的操作邊界。

第一,參考文獻必須逐條可核驗。生成式AI可能輸出看似規范、實際不存在的文獻。無論AI提供多少條目,都應在數據庫、期刊官網或原始出版物中驗證題名、作者、年份、卷期和頁碼后再列入參考文獻。

第二,AI輔助不等于AI代寫。若僅使用AI進行檢索、翻譯、語法潤色或思路整理,應保留提示記錄和來源清單,并按學校要求披露。若直接采用AI生成的大段正文或文獻條目而不核查,一旦出現虛構內容,責任仍由署名者承擔。

第三,關注所在高校的人工智能使用規范。越來越多高校已出臺或試行AI使用規則,其中通常包括禁止直接生成論文、要求披露AI使用情況和教師審核義務。規則細節可能變化,應以學校現行文件為準。

教育部辦法不是針對某一技術手段的臨時回應,而是對學術行為底線的一般性規定。AI改變的是生成效率和隱蔽程度,沒有改變“偽造文獻屬于學術不端”這一基本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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